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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
笠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育霖(原名:吳侑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笠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1
    2日邀同被告吳侑宸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銀行授信綜合
    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前述授信綜合額度動用撥款50萬元,分110年1
    月13日撥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13日起至113年1月
    13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
    加碼3.02%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乙次,目前餘額為11萬9
    ,711元。又被告笠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另於110年9月24日
    邀同被告吳侑宸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銀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150萬元。前述
    授信綜合額度分成2筆款項(95萬元、5萬元)動用撥款,即
    分別於110年9月29日撥款95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
    9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
    利率加碼6.19%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乙次,目前餘額為4
    2萬1,009元,及於110年9月29日撥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
    0年9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
    (月)利率加碼6.19%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乙次,目前
    餘額為2萬736元。豈料,被告等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
    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果,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
    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最近截息日、利率查詢為證,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被告未依約清償,依上揭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 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最後繳息日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50萬元/ 110年1月13日至113年1月13日  112年6月12日 119,711元 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51%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2 95萬元/ 110年9月29日至113年9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421,009元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7.65%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3 5萬元/ 110年9月29日至113年9月29日 112年7月28日 20,736元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7.69%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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