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吳詩婷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鑫錸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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