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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楊麗樁

徐瑞宏

徐華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2樓)及其坐落土地即同段1098地號土地(下併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狀所示系爭不動產係於原告之被繼承人徐明輝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所購買並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則原告請求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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