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呂如琦

上訴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被上訴人
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