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 上訴人
-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瑪 Eric HEMAR
- 被上訴人
- 富宥服飾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