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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魏于傑

上訴人
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被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上訴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93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0萬7,800元) 1 利息 240萬7,800元 111年3月15日 113年3月9日 (1+361/366) 5% 23萬9,135.33元  小計       23萬9,135.33元 合計        264萬6,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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