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 上訴人
- 富宥服飾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純
- 被上訴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被上訴人
-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瑪 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93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0萬7,800元) 1 利息 240萬7,800元 111年3月15日 113年3月9日 (1+361/366) 5% 23萬9,135.33元 小計 23萬9,135.33元 合計 264萬6,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