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黃雅韵
- 被上訴人
-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傳威
- 被上訴人
- 祥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惠
- 被上訴人
- 陳英傑即宇藤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8,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