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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旻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靖媛律師
被告
黃騰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江玟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開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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