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蔡宗旻
- 當事人即、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騰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4,957,24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9,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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