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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劉佩宜

原告
永臻行
法定代理人
姜慧臻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胡珪渝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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