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 原告
- 永臻行
- 法定代理人
- 姜慧臻
- 訴訟代理人
- 朱龍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 胡珪渝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