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9號
- 上訴人
- 施龍祥即韓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翊如即夏琳好物代購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