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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涂桂香
被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桂香
被告
黃怡芳

林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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