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朝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信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雪蕙(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慈(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瑄(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孜(陳中文之繼承人)
上列被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敏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