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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
    林子朝

  • 原告
    )
  • 被告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林信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雪蕙(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慈(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瑄(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孜(陳中文之繼承人) 上列被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敏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31日113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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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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