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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謝志偉

原告
謝嘉仁
原告
徐志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律師
被告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葉智超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 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徐志宇」欄之「薪資月份」欄所示「112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2月至復職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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