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謝嘉仁
- 原告
- 徐志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珮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景瑩律師
- 被告
-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葉智超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4頁附表二中關於「徐志宇」之「應提撥勞退金月份」欄有關「110年10月至復職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0月至復職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