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趙菊英
- 上訴人
- 高若蕎
- 上訴人
- 高巧紜
- 上訴人
- 高珮瑜
- 被上訴人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強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惟中律師
張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趙菊英、高若蕎、高巧紜、高珮瑜為原告高國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高國霖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死亡,由趙菊英、高若蕎、高巧紜、高珮瑜為其全體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件原告高國霖因委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揆諸上揭法條,爰由本院裁定命其等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