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梓桀(即簡忠頤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邱秀妍(即簡忠頤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21,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34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25,416元,尚有165,93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