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唯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陽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萬3,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