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江碧珊
- 上訴人吳春峰即瀛洲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吳春峰即瀛洲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1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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