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謝文瑞
- 原告立誠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豐物流有限公司因113年重訴字第265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2,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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