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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張益銘

  • 當事人
    威騰建設有限公司林洺鋒大騏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威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任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林洺鋒 大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7日11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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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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