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周仕弘

上訴人
即被告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