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 原告
- 朱仁淮
- 訴訟代理人
- 陳夏毅律師
- 被告
- 鼎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佩亞
- 被告
-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龍泉
- 被告
- 黃昇墀即黃昇墀建築師事務所
謝承賓即謝承賓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晟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0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