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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朱仁淮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被告
鼎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佩亞
被告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被告
黃昇墀即黃昇墀建築師事務所

謝承賓即謝承賓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晟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0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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