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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佩玲

原 告
李辰浩
李銣琳
李雅娟
李寶珠
李銣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鄒純忻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 告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坤
被 告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為
訴訟代理人
游玉坤
被 告
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濱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劉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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