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 原告
- 蕭宇辰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蘋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欣儒
- 被告
- 黃金鳳
- 訴訟代理人
- 周威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宇婕
- 複代理人
- 林珏菁律師
- 被告
- 紀乃全
- 被告
- 城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志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