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昌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松翰律師
- 被告
-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理由均將利率載為年息百分之6,故主文部分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一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