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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環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璿儒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訴訟代理人
莊仲華律師
被告
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樹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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