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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孫健智

上訴人
即被告
友鑫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曉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旭霖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登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送達,迄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甚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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