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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周玉羣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14.2.10解散)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陳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4萬90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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