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芬
- 被告
-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14.2.10解散)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麟文
陳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4萬90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