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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瑜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鎔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甚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萬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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