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卓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0 10,000 1 2 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0 10,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