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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自瑋

聲 請 人
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郭泰宏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發行公司)之股東,原應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然發行公司並未交付系爭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明:發行公司聲稱有發行系爭股票,然發行公司並未交付系爭股票,聲請人僅拿到影本,系爭股票正本現下落不明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1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萬股) 1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2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3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4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5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6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7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8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9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F-0000000 0 1 10 10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F-0000000 0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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