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魏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4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