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陳逸倫
- 當事人張雪枝、滕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張雪枝 代 理 人 滕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4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已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1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4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96819-6 1 120股 2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14股 3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10股 4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11股 5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7股 6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4股 7 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85NX9255-0 1 50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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