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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容蓉

聲請人
張美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1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王敬業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03年6月11日 412,000元 UE0000000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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