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金展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臺幣)   1 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凌宇康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 112年10月10日 65,394元 QA0000000 金展貨運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