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金展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臺幣) 1 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凌宇康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 112年10月10日 65,394元 QA0000000 金展貨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