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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王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股票 1 200 3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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