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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昭仁

聲請人
陳信宏(即陳徐素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陳徐素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徐素靜之繼承人,所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76號卷宗、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7445-8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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