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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江碧珊

聲請人
立暉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代 理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精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美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新分行 113年5月31日 1,926,693元 GQ0666623 立暉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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