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吳秀芬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12年11月30日  500,000元 LM5010110 奕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吳秀芬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12年12月31日  500,000元 LM5010111 奕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3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吳秀芬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13年1月31日  500,000元 LM5010112 奕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4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吳秀芬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13年2月28日  500,000元 LM5010113 奕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5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吳秀芬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13年3月31日  500,000元 LM5010114 奕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6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吳秀芬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13年4月30日  500,000元 LM5010115 奕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