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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志
代理人
林益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台幣)   001 實創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劉國政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13年1月15日 8,711元 UI8646878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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