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程麗豔
- 原告北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北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遺失,經聲請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北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寶麟廣告有限公司 289,500元 113年6月20日 UA1083641 2 北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寶麟廣告有限公司 193,000元 113年6月20日 UA108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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