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沅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春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
於民國113年7月2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0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行蔡長富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6月6日 1,200,000元 LE0569862 游春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