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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沅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
    於民國113年7月2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0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行蔡長富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6月6日 1,200,000元 LE0569862 游春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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