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王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縮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9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0591-7 1000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