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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漢權

聲請人
東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更一字第00000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東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吳輝毅 上海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4,669元 YB0000000 東英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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