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 聲請人
- 東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更一字第00000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東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吳輝毅 上海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4,669元 YB0000000 東英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