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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日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堅
代理人
卓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日新開發有限公司蕭志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林口分行 民國112年7月31日 50,250元 AB0000000 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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