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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柏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霆
被告
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柏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仲裁法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3年仲聲愛字第032號仲裁判斷,依仲裁法第40條第1項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惟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而做成上開仲裁判斷書之仲裁地,則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本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均非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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