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071號
- 債權人
- 立豐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巨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光巨機械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五、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2,354,000元,加計營業稅後工程總價24,717,00元,共分三期付款,即定金款、完工款、驗收款等三期給付,目前施工(即製作過濾箱)進度為何?是否設備已安裝完成?亦或已試車運轉並經債務人驗收(合格)完成?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系爭工程(即在核能所製作過濾箱)是否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亦或應先取得類此之許可證?若是,應提出其完整證照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債務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八、如係請求票款,應具狀表明。系爭兩張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內,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提示,經核此兩張支票之提示日均已逾票據法第130條第1項第1款七日,惟因債務人光巨機械有限公司係支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32條之反面解釋,債權人仍得對之行使追索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