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4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490號
- 債權人
- 臺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瑤瑛
- 債務人
- 乙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錦春 住○○市○○區○○○路○段000號(0 樓)
-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