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667號
- 債權人
- 環安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234,561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設置專櫃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設置專櫃之期間起訖、月營業收入金額、兩造約定之拆帳比例、債權人各該月份應分配金額、總金額等】,同時列明各該月份債權人應付之租金、管理費金額。
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四、提出債權人設置專櫃現場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五、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