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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蔡京宏

  • 當事人
    八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740號 債 權 人 八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京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仁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仁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公司運送貨物之相關書面證明。 三、受貨人簽收貨物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金額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載明:托收貨物之計價基礎;若以重量為計算基礎,應載明:重量、單價、金額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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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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